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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局行政许可项目及办理指南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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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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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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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台站(含特种观测站)的迁建审批 |
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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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广东省气象局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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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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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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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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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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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迁移和撤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台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当由省气象局报经中国气象局批准;需要新建、迁移和撤销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气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
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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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咨询广东省气象局业务科技处。 |
行政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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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需提前两年报批。办理期限按《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
办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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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局业务科技处:(020)87672729、87672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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