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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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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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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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
探测环境审批 |
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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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广东省气象局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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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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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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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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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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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涉及基准、基本气象站的基建项目及观测场的新建、迁移、撤销等情况,应由省气象局派人实地考查核实,以示负责。省气象局业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进行审查,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气象探测环境技术审查把关后方可审批。凡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都不能审批。未经测报业务技术人员实地勘察、签名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盖章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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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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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咨询广东省气象局业务科技处。 |
行政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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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建设所在地的省级气象局提出对探测环境的核查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
办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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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局业务科技处:(020)87672729、87672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