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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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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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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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单位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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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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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局、各地级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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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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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6项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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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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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 |
申请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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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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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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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和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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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地级市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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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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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局:(020)87672477;各市气象局的相应管理机构(联系方式见"市气象局行政审批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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