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实况
 
行政许可项目
1、气象台站(含特种观测站)
的迁建审批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
资格审批

5、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6、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7、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9、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联系表

市气象局行政审批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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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局行政许可项目及办理指南

序号
6
项目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单位资质认定

 
实施机关
 广东省气象局、各地级市气象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6项
实施依据
  中国气象局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申请材料目录


   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程序
和办理期限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地级市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联系方式
    广东省气象局:(020)87672477;各市气象局的相应管理机构(联系方式见"市气象局行政审批联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