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实况
 
行政许可项目
1、气象台站(含特种观测站)的迁建审批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审批

5、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6、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7、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9、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联系表

市气象局行政审批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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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局行政许可项目及办理指南

序号
1
项目名称
气象台站(含特种观测站)的迁建审批
实施机关
中国气象局、广东省气象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实施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
行政许可条件
新建、迁移和撤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台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当由省气象局报经中国气象局批准;需要新建、迁移和撤销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气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申请材料目录
请咨询广东省气象局业务科技处。
行政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需提前两年报批。办理期限按《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办理联系方式
广东省气象局业务科技处:(020)87672729、87672901。